会理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作者: 来源:会理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2-11 15:52:47 阅读量:
会理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通 告
第三号

当前已经进入冬春季节,风干物燥,极易发生火情火灾。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遏制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护林防火期内(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县域全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古城街道、城南街道、城北街道管辖区内;

(二)机关办公场所;

(三)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医疗场所、学校、幼儿园、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殡仪馆、敬老院等人员集聚地围墙外侧100米以内区域;

(五)炸药库、油库、加油站、煤气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等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车站等交通枢纽,公路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山林及周边100米以内区域、砖木结构房屋聚集区域。 

三、全年全境禁止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五、公安机关协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教育体育和科技、林业和草原、民政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严查严处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林区、草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即: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林区、草原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对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七、违反本通告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制止,并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会理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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