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关于建立我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听证会的第三号公告

作者: 来源:会理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9-07 10:16:14 阅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会理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于2020年8月24日上午在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二楼会议室依法组织召开了“建立我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应到33名,实际到32名。听证会严格依照法定的听证程序进行。

听证会参加人重点围绕听证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发表了意见。普遍认为,随着会理城区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一方面城镇用水人口不断增加,城镇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居民节水意识比较薄弱,部分居民浪费水资源现象较为严重,加快建立完善我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对提高居民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我县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和有效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阶梯水价听证方案中涉及的阶梯水价实施范围、阶梯水量、阶梯水量执行水价、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经营用水价格以及多人口的用水定额确定等听证内容,听证会参加人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听证会参加人一致认为,建立我县城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充分考虑了社会各方的利益,在绝大多数消费者承受范围之内,听证方案是可行的和合理的。

我们认真研究了听证会参加人和社会民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按县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决定建立我县城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的规定,现将建立我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建立我县城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要点

(一)居民用水基本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调整。居民用水价格从现行的1.50元/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调整为2.5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经营用水水价放开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高于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的基础上,根据供需关系自主确定,报发改经信局备案。

(二)各分级阶梯水量。我县城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设置为三级,第一级用水量每户每年144立方米(含144立方米);第二级用水量每户每年144—240立方米(含240立方米);第三级用水量为每年24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

(三)各分级阶梯水价。根据国家和省发改委规定不同阶梯水量的保障功能,阶梯水价第一、第二、第三级比价关系为1:1.5:3。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50元/立方米计算,各分级水价标准核定为:第一级水价(基价)2.50元/立方米,第二级水价3.75元/立方米,第三级水价7.50元/立方米。

(四)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会理县自来水有限公司管网供水并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镇居民家庭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生活用水及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均实行阶梯水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五)计量缴费周期和计费方式。我县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民民用水超定额加价计量周期按年计算,按月缴费。用水量在一个周期(一年)之内可累积、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即:不结转到下一年度的周转期)。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六)多人口的用水定额确定。阶梯水价每户表对应人口基数为4人,超过此人口基数即为多人口家庭。

我县多人口家庭凭户口簿、居住证(户口簿、居住证为人口管理机关制发的具备法律效力的证件)等,每增加1人可申请增加水量36立方米/户表/年。具体实施办法由供水企业负责制定。

(七)做好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对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及原认定的用水困难户,每户每月用水量在第一阶梯用水量内6立方米(含6立方米)继续实行每立方米1元价格供水不变,超过6立方米的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计价收费。对确实家庭困难,又未纳入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范围,经本人申请社区确认,自来水公司核定后,可纳入上述水价优惠政策范围。

(八)合表用户用水水价格。合表(总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采取阶段性推进,具体为:

一年以内,居民生活用水合表用户要积极主动申请、配合县自来水公司进行和完成“一户一表”改造。期间,暂按生活用水价格基本水价每立方米2.5元执行。

在阶梯水价执行一年后,合表用户自来水价格按每立方米2.88元执行。

在阶梯水价执行三年后,合表用户自来水价格按每立方米3.13元执行。

(九)执行方案及执行时间将根据公告后的反馈意见,上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

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关于降低水价调整幅度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水既是人民生活必需品,也是资源性产品,重点应考虑居民用水的保障性。会理县城及周边属工程性缺水区域,供水价格的制定须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等方面因素,以达到供水、用水的保障与安全以及可持续发展。不能单一的仅从部份民众负担和资源配置的角度考量价格。现有调价方案已充分考虑了各方面因素,不宜再降低。

(二)关于提高阶梯水量的建议不采纳。理由:根据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文件各级阶梯水量确定原则:“按覆盖80%范围内居民用户来确定第一级阶梯水量,按覆盖95%范围内居民用户来确定第二级阶梯水量”。目前,方案一第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144立方米以下(含144立方米),已覆盖城区84.348%的居民用户,高于文件指导标准。若第一级阶梯定为15立方米及以上,覆盖面将达到89.76%及以上,不符合我县城区极端缺水的现状,不利于达到发挥阶梯价格调节机制及促进节约用水的目的。

(三)关于城边和老城、新城区用水量区别对待的建议不采纳。理由:方案中对多人口的用水定额有了考虑,每户表对应人口基数为4人;超过此人口基数的多人口住户凭户口簿或居住证,每增加1人可申请增加水量36立方米/户表/年。 

(四)关于降低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价格意见采纳。理由:将方案中“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定额内价格由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在第二档和第三档阶梯水价范围内根据供需关系自主确定,报我局备案”,修改为“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定额内价格由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按高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报我局备案”,

(五)关于扩大水价优惠政策享受范围的建议采纳。理由:民政部门和总工会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每户每月用水量在第一阶梯用水量内6立方米以内(含6立方米)继续按原有优惠政策每立方米1元供水,超过6立方米的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计价收费;对确实家庭困难,又未纳入民政部门和总工会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经本人申请社区确认,自来水公司核定后,可纳入上述水价优惠政策范围。

(六)关于自来水价格调整时间跨度过长的建议采纳。理由:根据我县城区经济发展、供水事业发展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每三年对自来水公司的供水成本进行测算,按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供水价格调整反映供水成本,并同供水质量、供水保障情况和效益挂钩的水价动态调整机制,每三年进行一次效核;并且建立上游原水费、水资源税与终端销售水价联动机制。今后,若遇上游原水费、水资源税等政策性因素调整导致供水成本增减,供水终端价格同步调整,可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 

(七)关于供水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的建议,降低供水安装、维修服务等收费的意见采纳。阶梯水价制度建立后,县自来水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一是认真践行社会服务承诺,坚持供水服务热线、便民服务队等有效服务形式;二是建设服务中心及网络服务平台,全面受理客户报修、咨询、查询、举报、投诉等业务;三是推广网上收费、微信平台收费等缴费方式,为居民缴费提供便捷服务。降低供水安装、维修服务等收费。四是供水工程安装、维修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外,自来水公司不得依托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牟取不当利益。五是水公司要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将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及价格投诉电话进行公示。

(八)户表改造要有一个统一方案,户表改造收费标准要尽量统一建议。“一户一表”是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基础条件,原则上户表以外的工程费用由自来水有限公司负责,户表以内及入户工程由用水户和涉及小区单位、自来水有限公司各自负责一点,因为该项标准的确定比较复杂,具体办法另文确定。

(九)关于供水企业水量提醒的建议。目前,县自来水公司已经开通“会理自来水公司”微信公众号,以及短信提醒功能,用户需关注公众号并按提示绑定,以及向供水企业提供准确手机号码,用户即可通过公众号进行水量、水费等查询和水费预存、缴费。对欠费用户,供水企业每次抄表周期后均会通过短信平台告知。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在9月12日前继续向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以来电、来信、发电子邮件的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人:王宗理,联系电话:0834-562269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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