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普格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普格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10-22 09:25:40 阅读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精神,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已获得省人民政府批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4:6。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所在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征地批文,且县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尚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已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因补偿资金不到位未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可按新标准执行,已兑付补偿费用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领取或未及时分配造成被征地农民未获得补偿费用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和听证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收补偿费用的现象发生。
四、《普格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五、各乡镇、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妥善解决新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确保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实施。
附件:《普格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docx
普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精神,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已获得省人民政府批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4:6。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所在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征地批文,且县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尚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已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因补偿资金不到位未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可按新标准执行,已兑付补偿费用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领取或未及时分配造成被征地农民未获得补偿费用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和听证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收补偿费用的现象发生。
四、《普格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五、各乡镇、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妥善解决新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确保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实施。
附件:《普格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docx
普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