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西土征字〔2019〕1号)
作者: 来源:凉山州自然资源局 时间:2019-05-11 00:19:55 阅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征收川兴镇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7〕747号。
三、批准时间: 2017年6月6日。
四、建设用地批准批次及用途:西昌市2016年第20批城市建设用地,所征地块拟作为建设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川兴镇海丰村5组、8组、11组。
(二)征地位置:具体以征地勘测定界图的界线为准。
(三)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约64.2亩,具体以征地勘测定界图面积为准。
六、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各片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16〕187号)执行。
七、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城市核心区棚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化)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16〕348号)执行;失地农民安置按照省、州、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调整的意见执行。
八、结合《中共西昌市委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拆除西昌市城市建成区“彩钢棚”违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委发〔2019〕8号)对“彩钢棚”实施综合整治的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凡属违建的“彩钢棚”,一律不予补偿。
九、被征地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配合相关工作组办理土地征收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补偿登记工作。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征收部门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被征地规划控制区域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户口迁入。禁止新建、抢建、改建建(构)筑物。禁止抢栽、抢种各类作物及林木。对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各类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一、批准征地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7〕747号。
三、批准时间: 2017年6月6日。
四、建设用地批准批次及用途:西昌市2016年第20批城市建设用地,所征地块拟作为建设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川兴镇海丰村5组、8组、11组。
(二)征地位置:具体以征地勘测定界图的界线为准。
(三)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约64.2亩,具体以征地勘测定界图面积为准。
六、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各片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16〕187号)执行。
七、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城市核心区棚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化)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16〕348号)执行;失地农民安置按照省、州、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调整的意见执行。
八、结合《中共西昌市委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拆除西昌市城市建成区“彩钢棚”违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委发〔2019〕8号)对“彩钢棚”实施综合整治的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凡属违建的“彩钢棚”,一律不予补偿。
九、被征地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配合相关工作组办理土地征收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补偿登记工作。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征收部门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被征地规划控制区域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户口迁入。禁止新建、抢建、改建建(构)筑物。禁止抢栽、抢种各类作物及林木。对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各类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3日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