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格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王建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作者: 来源:普格县纪委监委 时间:2021-10-30 09:09:00 阅读量:
日前,经普格县委批准,县纪委监委对普格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四级高级警长王建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建军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销毁证据企图欺骗组织掩盖事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报销个人消费支出,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开展工作程序不合规、方案不周全,造成不良后果;以虚报方式套取国家大额资金;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款,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
王建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普格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建军开除党籍处分;由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经查,王建军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销毁证据企图欺骗组织掩盖事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报销个人消费支出,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开展工作程序不合规、方案不周全,造成不良后果;以虚报方式套取国家大额资金;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款,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
王建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普格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建军开除党籍处分;由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