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城市管理局关于选择西昌市改扩建工程建筑垃圾清运主体的通告
作者: 来源:西昌都市报 时间:2018-09-15 09:39:06 阅读量: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选择西昌市改扩建工程建筑垃圾清运主体的通告
为加快西昌市改扩建工程产生建筑垃圾的清运,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西昌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定》(西府办发〔2016〕229号)等规定,确定在太和工业园区内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统一堆放建筑垃圾。现就建筑垃圾清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西昌市改扩建工程建筑垃圾公开依法选择清运主体,全市范围内凡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且满足经营及管理条件的企业、公司,均可提出申请报名参加。
二、凡申请参加建筑垃圾清运的参选运输企业、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公司法人;
(二)具有我市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我市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具有1台以上专用装载机和1台以上专用挖掘机、15辆以上运输车辆,驾驶人资格和车辆牌照、证件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入城管数字化监控中心);
(五)具有熟悉市容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人员和能够按照市容环境法律、法规进行建筑垃圾清运的规章制度;
(六)制定有车辆严禁超载、超速、遗撒、乱倒、扬尘管理方案。
三、报名地点
凡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且满足经营及管理条件的企业、公司,备齐资料后,到西昌市建筑垃圾处理中心(市城管局三楼)进行报名。
四、报名时间
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4日。
五、参选方案另行通知。
关于选择西昌市改扩建工程建筑垃圾清运主体的通告
为加快西昌市改扩建工程产生建筑垃圾的清运,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西昌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定》(西府办发〔2016〕229号)等规定,确定在太和工业园区内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统一堆放建筑垃圾。现就建筑垃圾清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西昌市改扩建工程建筑垃圾公开依法选择清运主体,全市范围内凡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且满足经营及管理条件的企业、公司,均可提出申请报名参加。
二、凡申请参加建筑垃圾清运的参选运输企业、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公司法人;
(二)具有我市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我市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具有1台以上专用装载机和1台以上专用挖掘机、15辆以上运输车辆,驾驶人资格和车辆牌照、证件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入城管数字化监控中心);
(五)具有熟悉市容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人员和能够按照市容环境法律、法规进行建筑垃圾清运的规章制度;
(六)制定有车辆严禁超载、超速、遗撒、乱倒、扬尘管理方案。
三、报名地点
凡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且满足经营及管理条件的企业、公司,备齐资料后,到西昌市建筑垃圾处理中心(市城管局三楼)进行报名。
四、报名时间
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4日。
五、参选方案另行通知。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9月11日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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