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的通告

作者: 来源:西昌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5-07-17 13:16:46 阅读量: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州市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安排部署,进一步改善城区市容环境,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西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西昌城区深化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沿街门店所有商品一律入店经营,严禁出门经营,严禁流动商贩、临时摊点随意摆放、沿街叫卖。
  二、严禁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促销、加工、展示商品,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三、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四、严禁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及电动三轮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严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加装雨蓬、电机等附属设施。
  五、严禁机动车违规鸣笛、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调头、酒驾醉驾、涉牌涉证、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六、按照2010年9月28日发布的《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城区禁止摩托车等车辆通行区域的通告》,严禁摩托车、人力板车、货运三轮车等车辆禁行时段内在禁行区域行驶。
  七、严禁利用摩托车、小轿车、面包车、电动车、残疾人专用轮椅车等机动和非机动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岁以下儿童,严禁搭载成年人。
  八、严禁未报备私自搭台演出搞庆典、LED广告车沿街播放、流浪歌手沿街卖唱、街边划拳猜令等易产生社会生活噪音的行为。
  九、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
  十、对违反本公告的单位和个人,城管、公安、交通运管、环保、工商质检等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本通告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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